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44280号“畲乡英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978号
申请人:王卫栋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4280号“畲乡英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7820号“畲耕公社 畲 SGGS及图”商标、第6508600号“闽南畲村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