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蜜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412622号“香山蜜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616号

       

      申请人:重庆渝忠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红源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2622号“香山蜜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投入大量的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香山蜜饼”产品制作图片、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香山蜜饼”整体使用在“月饼;蜂糕”等商品上缺乏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