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局_“FOLLOW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002745号“FOLLOW 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62号

       

      申请人:马欣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2745号“FOLLOW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68号“FOLLOW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070号“跟随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152号“跟随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153号“FOLLOW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42756号“NATURE’S PATH FOLLOW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