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664695号“功夫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302号
申请人:上海的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64695号“功夫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079号“KUNG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7692号“功夫豆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30075号“功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豆浆、纯净水(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功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