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Goodorder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4147907号“Goodorderi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990号

       

      申请人:佳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专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对第24147907号“Goodorder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他人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又意图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争议商标属于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对申请人“Goodordering”商标的抢注,同时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域名权、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2、被申请人抢注商标列表;3、“Goodordering”商标媒体报道相关资料;4、申请人“Goodordering”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包;帆布背包商品上。
      2、经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十余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SLOW ACID”、“MAIN BOOTH”、“STELIOSKOUDOUNARIS”、“葛洛伯时”、“尼克儿童频道”、“潮研所”、“CMMN SWDN”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涉及“Goodordering”商标的使用,在案仅凭少量几份未经公证保全的网络报道,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中国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上或者其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与申请人字号知名度情况无关,不能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大量囤积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六百余件商标,涉及行业广泛,其中亦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