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黑皮诺之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1226372号“黑皮诺之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78号

       

      申请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悦顺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纽克利尔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对第21226372号“黑皮诺之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与关联企业是食品饮料行业中的知名企业,“黑皮”作为“旺旺”驰名商标的系列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1759217号“黑皮”商标、第3528881、15023925号“黑皮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联合使用及相关授权维权声明;
      2、申请人获奖情况;
      3、2010-2013年“黑皮”系列产品的销售发票及货物清单;
      4、“黑皮”系列产品外包装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5、“旺旺”、“旺仔”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
      6、广告投放情况;
      7、 相关商标的裁定书。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证据未体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使用,且不足以证明原被申请人事先知晓引证商标,而申请人列举的其它案例与本案无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原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网上对“黑皮诺”的检索结果页。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1月7日获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3月27日,争议商标获准转让于北京天悦顺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见第1689期《商标公告》)。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等服务上,现均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广告策划”等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与此同时,争议商标由中文“黑皮诺之家”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以及引证商标二、三的中文部分“黑皮”,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若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产地产生误认等情形。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前述规定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它主张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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