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鸿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23503290号“鸿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54号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叶情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对第23503290号“鸿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73526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第4856977号“红豆 Hodo”商标、第7670478号“红豆”商标、第13132857号“红豆”商标、第17885321号“红豆”商标、第17885323号“红豆 hongdou及图”商标、第20213592号“红豆 Hod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红豆”产品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红豆”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申请人的收入、利润排名状况的证书;2、部分证书;3、《辞海》解释;4、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使用材料。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3、1997年4月9日,我局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红豆”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第20213592号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同时适用2013年版《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文字“鸿豆”与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红豆”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在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红豆”商标的影响力已有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二、商标与企业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