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RGOM EQUIPMENT FO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11376号“HERGOM EQUIPMENT FOR

    L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941号

       

      申请人:北京爱合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1376号“HERGOM EQUIPMENT FOR 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159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