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45103号“创造10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18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5103号“创造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4717号“101”商标、第7904323号“新青年创造及图”商标、第7305706号“凯瑞腾Creat”商标、第13348423号“CREATE及图”商标、第13271776号“10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六、七、八)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愿意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92568号“创造社”商标、第30792004号“创造壹零壹冰室”商标、第9248930号“新意汇Crea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冲突的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三、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推出的综艺节目《创造101》,该节目已在一般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固定联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疗辅助、远程医学服务、癌症诊断医学分析服务、园艺、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饮食营养指导、为医疗目的进行基因检测、提供医疗信息、医疗服务、美容服务、兽医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创造101》节目运营内容、媒体报道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疗养院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医疗辅助、远程医学服务、癌症诊断医学分析服务、园艺、通过网站提供医学信息、饮食营养指导、为医疗目的进行基因检测、提供医疗信息、医疗服务、美容服务、兽医辅助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饮食营养指导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因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园艺、美容服务、兽医辅助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均包含文字“101”,其与引证商标五均包含文字“创造”,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美容服务、兽医辅助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五、八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美容服务、兽医辅助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