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简单搜索 JIANDANSOUSUO 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996727号“简单搜索 JIANDANSOUSUO

    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61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6727号“简单搜索 JIANDANSOUSUO 我的搜索不一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37592号“简单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197360号“简单招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82284号“简单消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一一对应。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7月30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76562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简单搜索”可理解为以简单的方式实现检索,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体验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文字均为“简单”,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