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3087748号“MISS RABBI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宠物干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岳晶莹
申请人因第13087748号“MISS RABBI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20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许可宠物干线宠物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规范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宠物干线宠物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被许可人与邱天、王栋签订的《兔子百货品牌授权合同》复印件;
2、官网页面截图、门店照片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2018年8月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许可宠物干线宠物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使用复审商标及被许可人授权邱天、王栋使用兔子百货品牌,证据2为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被授权人门店照片,并非为其他不特定市场主体提供广告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