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6332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92号 - 申请人:广东服务猫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863326号“服务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992号

       

      申请人:广东服务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在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3326号第45类“服务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9424号商标、第34778705号商标、第347698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以及撤销商标代理资质,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三、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存在大量商标,其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证明、广告发布合同书等原件或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服务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中文“服务猫”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私人保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目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虽然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互联网域名租赁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提起注册申请时,其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商标在私人保镖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本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