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1702971号“小鲜荟XIAOXIANHU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261号
申请人:麻阳苗人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2971号“小鲜荟XIAOXIA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6172号“鲜荟及图”商标、第13218426号“鲜荟Ol's Cak”商标、第13864116号“鲜荟Ol's Cake”商标、第16681859号“鲜荟”商标、第14212262号“小鲜汇”商标、第10345939号“一见喜及图”商标、第11169882号“明日叶Ming ri ye及图”商标、第14243808号“一斛堂及图”商标、第9721982号“佰御园BAIYUYUAN及图”商标、第11045288号“蓝根食品LANGENFOOD及图”商标、第26028002号“绿旋涡 LVXUANWO.COM及图”商标、第26023833号“绿旋涡LVXUANWO.COM及图”商标、第13279952号“竺顶及图”商标、第11074421号“龙缸云雾及图”商标、第8940912号“龙缸云雾及图”商标、第20989330号图形商标、第10816275号图形商标、第9436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小鲜荟”及其汉语拼音“XIAOXIANHUI”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小鲜荟”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鲜荟”、引证商标五“小鲜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六、十七、十八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蛋糕、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代用品、面包干、大饼、糖、茶、医用营养品、饼干、糕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五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