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SprakU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0625100号“SprakU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6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点亮东方国际文化交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25100号“SprakU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79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625100号第41类“SPEAKUT”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10625100号第41类“SPEAKUT”商标,原第1062510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SPEAKUT商标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被申请人河南泽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份与济南聚诚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
      3、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份于济南传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体育服务组织体育比赛合同;
      4、被许可人于2018年8月份与山东泉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娱乐服务“SPEAKUT“品牌的野营娱乐合同;
      5、被许可人于2018年10月份与山东骁翊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非学历教育服务“SPEAKUT“品牌的培训合同;
      6、被许可人在2018年的部分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证据无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考核”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教育考核;幼儿园;辅导(培训)”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显示申请人授权河南泽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体育服务组织体育比赛合同、野营娱乐合同、培训合同及部分发票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辅导(培训)”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