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04764号“围炉小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86号
申请人:陈芳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4764号“围炉小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1602号“围炉小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17339号“围炉小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菜单、宣传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围炉小聚”与引证商标一“围炉小釜”、引证商标二“围炉小巷”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