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6735911号“阿李标识 ALISIG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甲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穆罕默德阿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35911号“阿李标识 ALI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6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735911号第35类“阿李标识;ALISIGN”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第6735911号第35类“阿李标识;ALISIGN”商标,原第673591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阿李标识《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被许可人“郑州豫兴一家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份与”安阳市金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营销服务合同;
3、被许可人于2018年2月份与“河南初方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展览合同;
4、被许可人于2018年4月份与郑州中达宏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合同;
5、被许可人和申请人在2018年的部分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5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复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显示申请人授权郑州豫兴一家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展览合同、咨询合同、野营娱乐合同及咨询服务费用发票、广告展览发票、营销服务费用发票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