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5860868号“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6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指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康
      
      申请人因第5860868号“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308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5860868号第9类“青松沃德;PINE WORLD”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软件(已录制);2.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58608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在京东/天猫/亚马逊上的产品销售页面;
      2、申请人与顺电签署的联营销售合同;
      3、申请人参加展会/产品发布会的现场照片;
      4、申请人对产品的广告宣传视频;
      5、申请人开发的app小程序界面;
      6、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软件著作权证书;
      7、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7年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申请人提交在京东、天猫、亚马逊的产品销售页面及申请人参加的展会及发布会现场照片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其青松沃德品牌在网上或展会上予以销售、展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医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