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12676号“CA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65号
申请人:美国体育授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2676号“C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05892号“CAL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复印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及使用。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第28606688号驳回复审案件中提交的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的公证认证原件证据,经比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差别,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