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1310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62号 -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31011号“環球醫療 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62号

       

      申请人: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1011号“环球医疗 Universal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9086号“环球医生”商标、第1534159号“环球”商标、第18350723号“环球网”商标、第11411081号“环球网 www.huanqiu.com”商标、第1465925号图形商标、第8398961号“晨宇科创及图”商标、第35642399号“环球卡券”商标、第27709582号“环球在线 HQCLASS.CN”商标、第27709580号“环球在线 HQCLASS.COM”商标、第35517519号“环球存储”商标、第35336903号“环球房车及图”商标、第35332663号“环球火锅网”商标、第30616273号“环球物联 HUANQIUWULIAN”商标、第35528013号“环球电气”商标、第34590541号“环球石材网”商标、第28145218号“环球阳光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其注册,引证商标七、十、十四、十六权利状态不明确。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集团公司简介;申请人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章程;申请人营业场所照片;申请人签约展会证据;申请人产品手册;引证商标一、二、五、六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十一、十二、十三、十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十、十四、十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環球”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四、十六显著识读文字“环球”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四、十六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十、十四、十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