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视星ViSta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1767573号“视星ViStar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23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7573号“视星Vi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746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未经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合法正当的商业使用。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2、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0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2018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用于小型通信设备研制的3D打印与3D建模系统销售予北京圣非凡电子系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结合销售发票及证据4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3D打印与3D建模系统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便携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3D打印与3D建模系统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