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806943号“啦啦之星CHEER ALL ST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963号
申请人:南京新思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6943号“啦啦之星CHEER ALL 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94059号“啦啦LALA及图”商标、第22001467号“啦啦童趣城及图”商标、第8070823号“曲悦CHEER”商标、第27603991号“CHEER MODA”商标、第28396063号“CHEER MODA C 3”商标、第19088988号“粤财汇CHEER.COM.CN及图”商标、第19088989号“粤财汇CHEER.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人员招收;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