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091327号“海底小纵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54号
申请人:米奥米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1327号“海底小纵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5293号“海底纵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2666号“海底小纵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体育场设施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体育场设施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