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5290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80号
申请人:上海奉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290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4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4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41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183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14172786号“MY 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560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002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及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七的无效宣告裁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