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235120号“MIMOCA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61号
申请人:莫操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5120号“MIMOC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2001号“名目 M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84438号“M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58858号“MIMO CA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养老院;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馆;汽车旅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