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蛙到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388844号“小蛙到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69号

       

      申请人:仁衡普众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8844号“小蛙到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2884号“小顶创业 SUPPORTING START-UP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