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依维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0430919号“依维柯”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63号

       

      申请人:依维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宫市亚兴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30430919号“依维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566号“IV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2509号“依维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是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使用宣传销售材料、年度报告、审计报告、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汽车用脚垫;地垫;地板覆盖物;人工草皮;健身用垫;毛皮地垫;墙纸;瑜伽垫商品上。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火车、客车、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依维柯”与引证商标二“依维柯”文字构成相同,属于高度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用脚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关联,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经宣传使用在车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引证商标文字独创性较强,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关联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如前所述,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系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