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2806821号“SALTGR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79号
申请人:盐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06821号“SALTGR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0775号“盐草 SALTGR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9、30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福布斯》杂志报道、《休斯顿商标期刊》报道;在美国的注册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在第41类服务上,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29、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可译为“盐草”,使用在指定的第29、30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娱乐消遣信息;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3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