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643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64号 - 申请人: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64331号“朕金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64号

       

      申请人:广东钻石世家国际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4331号“朕金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1210号“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27677号“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合理延伸。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荣誉证书、设计理念、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镯(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