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501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68号
申请人:黑龙江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0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359号“黑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58467号“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63867号“黑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64537号“黑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16421号“黑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07585号“黑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429129号“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405602号“黑 黑发客 HEIF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4688564号“黑 黑发客 HEIF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计算机;天线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计步器;绘图机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九在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自动收银机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经过艺术化设计的中文“黑”,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中文“黑”,申请商标虽经过艺术化设计,但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