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531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76号 - 申请人:蜂巢易创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53116号“蜂巢易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276号

       

      申请人:蜂巢易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53116号“蜂巢易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76435号“蜂巢巨创”商标、第23402055号“蜂巢聚创”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在先已有大量含有“蜂巢”二字的商标在36类服务上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6类经纪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