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入人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071711号“声入人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75号

       

      申请人:长沙耳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1711号“声入人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文艺娱乐作品创作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是指声音进入了观众的心里,其与“深入人心”含义差异较大,并非是“深入人心”的不规范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行业先后取得了专用权。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办公环境图片、在先案例、商标管理制度、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