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松鼠 SONG SH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218730号“松鼠 SONG SH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22号

       

      申请人:北京合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8730号“松鼠 SONG 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60402号“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40815号“SQUIR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08186号“SQUIRRELS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363828号“松鼠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146323号“松鼠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444854号“松鼠棋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多件部分完全相同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含有显著中文“松鼠”,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