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45965号“95°缘 BAKERY ENJOY MY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377号
申请人:刘永高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5965号“95°缘 BAKERY ENJOY M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5623号“航威酒业 ENJOY MY LIFE HOMEWE W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90911号“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3146号“缘 L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31766号“缘 聚蕙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733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956556号“9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668434号“9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796035号“95 RCW.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至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显著中文“缘”,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