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31867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37号
申请人:广州纽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86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5557号“付呗 FUBEICOM.5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487465号“苹果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73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档案、官网资料、使用证据、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在整体造型、外观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