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83420号“THEP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59号
申请人:上海鹏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3420号“THEP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4776号“THE P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0月11日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3246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