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NE 77”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36号“MINE 77”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511号

       

      申请人:THE BURTO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136号“MINE 7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4892号、第3767993号、第14867391号、第8846106号、第5544860号、第1196716号、第17006494号、第4922565号、第3202107号商标、第10552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同意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共存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