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7075646号“INTU L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08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有信精机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5646号“INTU 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0689010号“CONSEP-OP及图”商标、第12656991号“拉卡拉 支付主要刷一下及图”商标、第4532226号“OBERMEYER及图”商标、第10013262号图形商标、第4532225号“欧博迈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