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圣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993544号“圣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79号

       

      申请人:山东省水稻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济南诚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3544号“圣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036247号“圣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树木、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申请人及其水稻品种所获荣誉证据、有关申请人水稻品种的文章及媒体报道证据、申请人水稻品种授权许可证据、圣稻系列水稻品种应用证明。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植物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树木、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圣稻”为水稻品种名称,用于植物种子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等特点,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复审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圣稻”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