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多特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4620502号“多特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26号

       

      申请人:多特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0502号“多特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6322号“多特瑞精油瑜伽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中,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多特瑞”与引证商标“多特瑞精油瑜伽生活馆”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多特瑞”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同,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