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安拓汽车俱乐部AAC ANTOUR AUTO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853495号“安拓汽车俱乐部AAC ANTOUR

    AUTO CLU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48号

       

      申请人:上海保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3495号“安拓汽车俱乐部AAC ANTOUR AUTO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2014号“安拓 有机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622520号“安拓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52395号“安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05035号“A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设计理念、整体设计结构、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安拓汽车俱乐部”、“AAC”、“ANTOUR AUTO CLUB”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安拓”,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