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创造10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3344041号“创造10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89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4041号“创造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4674号“101”商标、第13271740号“101”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39991号“造物CREATION”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创造”及阿拉伯数字组合“101”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43696号“CREATION”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