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信字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35101号“信字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15号

       

      申请人:信阳云尖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5101号“信字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7678号“信の蛋捲纯手工”商标、第13774318号“信丫10号及图”商标、第13974352号“V信”商标、第6746081号“信TRUST 佑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信字号”和图形经一定设计组合而成,其中“字号”缺乏作为商标的识别作用,故中文“信”易被相关公众作为主要认读依据,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经一定设计的“信丫10号”、引证商标三“V信”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的中文“信”及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之一的“信”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饼干、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卷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谷类制食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