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701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29号 - 申请人:巴黎优买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9701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429号

       

      申请人:巴黎优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01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7032号“康态源 KS·SOURCE及图”商标、第1044266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多年,从未发生混淆或误认的情况。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书;包装、采购合同、订单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仅提供了一份采购订单及发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