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禹丽 YU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5839262号“禹丽 YUL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17号

       

      申请人:尚丹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维尔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9262号“禹丽 YU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0375号“YU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18303665号“洪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