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262183号“碧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316号
申请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2183号“碧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403号“碧悠BIYOU及图”商标、第6623410号“碧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5009号“碧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82632号“碧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及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