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150548号“想当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316号
申请人:贵州中智创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0548号“想当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79114号“想当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92463号“想噹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内容、呼叫方式、设计理念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想当当”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想当当”在文字组成及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