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8367号“POWERED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074号
申请人:MIZUNO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8367号“POWERED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5546号商标、第13638106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国际注册证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短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国家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