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6078178号“领驭盛世 LYS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3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保定凯笛斯娜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何浩)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领驭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78178号“领驭盛世 LY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552号决定,于2019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恶意,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的长期有效商业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裁定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部分原件):
1. 申请人与河南天行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
2. 被许可人与晶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培训合同书及发票;
3. 被许可人与许昌春雨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委托合同及发票;
4. 被许可人与拉夏贝尔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及发票;
5. 被许可人与安阳市成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舞会承办合同书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何浩于2007年5月30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选美竞赛;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落入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许可人经申请人授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3培训合同签订时间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被许可人提供“培训”相关服务项目,该两份合同有对应发票,发票上均有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2、3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培训”服务项目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及与其类似的“教育信息;讲课;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学”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一并维持。
考虑到“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选美竞赛;书籍出版”服务与“培训”等服务在内容、性质等方面差异明显,复审商标在“培训”等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服务,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上述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信息;讲课;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学”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选美竞赛;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