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136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246号
申请人: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3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21020号“亦山集 YISHAN COLL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83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58712号“巴山天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棉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