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4
关于第36534870号“江山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140号
申请人:广汉城市名人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870号“江山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9241号“江山悦”商标、第28149168号图形商标、第23404173号“ZOREON及图”商标、第306111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形外科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形外科等其余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休养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31日